[ 索引號 ] | 11500229711623474F/2024-00018 | [ 發(fā)文字號 ] | 城口公(復興)行罰決字〔2024〕25號 |
[ 主題分類 ] | 公安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fā)布機構 ] | 城口縣公安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6 | [ 發(fā)布日期 ] | 2024-06-26 |
重慶市城口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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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人 重慶***********學校,城口縣復興街道**三社,王某某。
現(xiàn)查明2018年左右,重慶**********中學開始建立實驗室,并在該實驗室存入氯酸鉀、硝酸、硫酸、硝酸銨、鈉、鉀、高錳酸鉀等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為工作交接出現(xiàn)遺漏,導致重慶**********中學一直未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tǒng),并未與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tǒng)互聯(lián)互通。2024年6月19日,被城口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以上事實有證人證言、重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系統(tǒng)截圖、接受證據(jù)材料 等證據(jù)證實。
根據(jù)《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給予重慶**********中學校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請你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城口支行繳納罰款 。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城口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 城口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 清單共 /份
重慶市城口縣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式三份,被處罰人和執(zhí)行單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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